• 索 引 号:QZ04110-30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泉港环保不罚〔2022〕1号
    • 发布机构:泉港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0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4 15:43

     

    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93762522N

    法定代表人:温朝金

    营业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平村

    当事人主要从事生活污水处理,其一期2.5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00年 1月18日通过原福建省环保局环评审批(闽环保〔2000〕监5号),2013年1月28日通过原泉州市环保局验收(泉环验〔2013〕6号);其(一期)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7年11月13日通过原泉州市泉港区环保局审批(泉港环监审〔2017〕21号),并于2018年11月20日完成该项目的环保自主验收。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领取国家版排污许可证,证号:91350505793762522N001Q,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2021年12月8日及9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系统及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2021年12月8日总磷日均值为1.862mg/L,超过环评批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浓度限值≤0.5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依据有:

    1.2021年12月8日由何建雄提供的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何建雄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温朝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法人温朝金信息及何建雄个人信息)。

    2.2021年12月8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总磷超标情况,污水在线监控设施验收情况和运行情况)。

    3.2021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12月8日总磷日均值超标,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及处置的后续情况)。

    4.2021年12月8日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总磷日均值数据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12月8日总磷日均值超标)。

    5. 2021年11月9日《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总磷校验记录》、2021年12月6日《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总磷校准记录》、2021年12月8日《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总磷自动标液核查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总磷超标时段在线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2021年12月8日由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进水水质异常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报告情况)。

    7.12月8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组4张(证明当事人省、市监控平台超标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进水端采样情况)。

    8.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进水端pH值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泉港环站执〔2021〕测第40号)(证明当事人进水pH值超过进水标准)。

    9.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

    10.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环评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污染物类别、污水设计日排放量)。

    11.2021年12月8日《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关于12月8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异常情况的报告》1份、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12月8日制作的《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笔录》及2021年12月31日制作的《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总磷超标原因为受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硫酸泄漏影响,主处理工艺氧化沟生物系统污泥活性大幅度降低,整体系统工艺异常,非主观过错造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总磷超标原因为受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硫酸突发情况泄漏影响,主处理工艺氧化沟生物系统污泥活性大幅度降低,整体系统工艺异常,非主观过错造成,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系 人:泉港生态环境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

       址:泉港区锦绣街52号             

    邮政编码:362801            电    话:8797160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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