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振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华华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路口村
当事人主要从事制鞋原辅料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鞋帽零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母婴用品制造;海棉制品销售;鞋制造;海棉制品制造。当事人聚氨酯海绵鞋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20年10月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泉泉港环评〔2020〕书8号),2021年7月26日书面委托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2021年7月27日,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振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3月投产至检查当日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证明以上事实的依据有:
1.2021年7月27日由庄惠明提供的泉州振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庄惠明的授权委托书、庄惠明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范华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及庄惠明个人信息)。
2.2021年7月27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泉州振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节选(证明当事人应办理环境应急预案)。
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振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聚氨酯海绵鞋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当事人应办理环境应急预案)。
5.2021年7月31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应急预案)。
6.福建省生态云平台企业预案备案中关于泉州振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急预案备案搜索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按时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7.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意见书(泉港环保察〔2021〕1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泉港生态环境局要求当事人在生产之前编制应急预案)。
8.泉州振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名单及2021年生产至今营业收入(证明当事人属于微型企事业)。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21年9月23日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泉港环保罚告字〔2021〕12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泉港环保告送字〔2021〕12号)为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和自由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已另行作出);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伍拾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泉港生态环境局501室开票)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港生态环境局法规审批股(地址:锦绣街52号泉港生态环境局406室,联系电话:87971608)办理缴销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泉港区锦绣街 邮政编码:362801
联系人: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法规审批股 电 话:8797160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