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402-0000-2026-00014
- 备注/文号:泉港自然规〔202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3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国有笔架山林场: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要求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及《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2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泉港区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要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行政辖区内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有笔架山林场(以下简称“聘用方”)聘用的,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护林员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有笔架山林场择优选聘、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的护林员由各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管理,责任区村委会协助监管。国有笔架山林场聘用的护林员由林场负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有笔架山林场可结合森林资源面积和管护压力等情况聘用兼职护林员,或通过统一招投标,采购社会化服务。专职护林员的选聘、责任区划分、管理、奖惩等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四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聘用护林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人正直,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无违纪违法行为。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敢于举报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
(二)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男性年龄原则上18-60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无心脏病等影响野外巡山作业的历史疾病。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生产、生活,能熟练使用交通工具(具备摩托车驾驶证)、智能手机等。
(四)非现任村主干。
同等条件下,扑火队员、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的人员、退伍军人、上一聘期的优秀护林员和低收入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五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各镇(街道)护林员的选聘,由所在村委会或林权所有者联名推荐,各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区国有笔架山林场的护林员由林场自行选聘;聘任的护林员应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护林员的聘用。选聘的护林员应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国有笔架山林场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劳务协议,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方在各镇(街道)、林场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护林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期内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在聘用期内认真履行职责的护林员原则上不能辞退。聘用方应该为护林员巡山护林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保障。护林员工作保障可包含通讯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野外工作服装、鞋帽等装备和其他工作保障等。
第八条 护林员的解聘与辞退。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或辞退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应予辞退的;
(四)因不履行护林职责,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五)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六)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护林员工作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相关村民委员会和本人,并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被辞退的护林员使用的护林相关证件、物品,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笔架山林场收回。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护林员的职责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护林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巡护森林资源,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责任区内的涉林生产经营活动;
(三)及时发现、记录、劝阻、上报管护责任区内侵占破坏林地、盗砍滥伐林木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涉林案件;
(四)协助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巡查、制止、上报管护责任区内各类野外违规用火,做好早期火情处置并协助侦破查处火灾案件;
(五)及时发现并上报管护责任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危害情况,协助配合防治工作;
(六)及时发现、上报管护责任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地)被破坏情况和野生动物活动异常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劝阻;
(七)劝阻并报告破坏管护区内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八)协助处理本村的山林权属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九)履行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以上需要报告的事项,护林员应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笔架山林场及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通过智能巡护系统上传应该报告事项发生地的定位和相关图片等信息。
第十条 护林员的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森林资源管护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护林员管护劳务费
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主要来源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提取的直接管护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确定护林员名额及管护劳务费补助标准,根据《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护林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护林员考核
护林员巡护实行智能巡护APP统计管理,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护林员月管护任务及巡护路线、打卡点的设置。护林员应按照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设置的巡护路线及打卡点进行巡护,按规定要求上传巡护线路、打卡点等数据信息。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护林员工作成效考核量化指标,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单位根据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检查结果)及护林员的工作表现,依照《泉港区护林员管理办法》标准,对每个护林员进行考评。区国有笔架山林场可参照《泉港区护林员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护林员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包括护林员的出勤情况、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是否发生森林火灾、非法占用林地、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规采脂、野外违规用火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等情况)、对危害森林资源安全事件处置情况。
(二)考核方式。包括当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当月考核作为发放月管护劳务费的依据,年度考核作为护林员聘用及发放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1.当月考核。每月月底,由管理单位组织对每个护林员的出勤情况、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及对危害森林资源安全事件的处置表现等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比照量化考核标准计算护林员当月绩效分数和月管护劳务费。
2.年度考核。每年年底由管理单位,根据12个月的考核结果综合计算护林员年度管护绩效得分(即每个月绩效分数累加后的平均值),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6—89分的为良好,60—75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评定优秀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护林员年度效考核结果应报至区级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管护劳务费的发放和队伍配置
护林员管护劳务费分为基本工资、季度考勤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工资和其他待遇。护林员基本工资依据当月考核结果发放,季度考勤依据当季度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在管护劳务协议期届满按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兑现。
(一)基本工资的发放。基本工资建议每月不低于1200元。量化考核总分100分,当月考核结果,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在扣除当月被单项扣罚款项后为该护林员实际月管护费金额,即实际发放的月管护费金额=应发月管护费-单项扣罚金额。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支付当月管护费。
(二)季度考勤工资的发放。建议每月不低于500元。根据季度综合考评结果发放绩效考勤工资。即实际发放绩效工资数额=应发季度考勤工资×(3个月考勤累计分/3/100)。
(三)年度绩效考核工资。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工资。年底根据评分分为三档发放,分别是合格1200元、良好2400元、优秀3600元,不合格不予发放,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发放。
(四)其他待遇。聘用期间由聘用方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野外工作服装、鞋帽等装备、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和其他工作保障。
队伍配置。根据各镇(街道)林地面积和管护任务量具体人数分配如下:涂岭镇:20名;前黄镇:5名;界山镇:4名;南埔镇:4名;后龙镇:1名;山腰街道:1名;峰尾镇:1名;(建议各镇(街道)先按以上人员配备招聘护林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报区级林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集中巡护
为加强全区跨区域巡护成效,各镇(街道)护林员每周由区统筹安排巡护一天。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护林员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表彰:
(一)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非法占用林地、盗砍滥伐、乱捕滥猎、林业有害生物、违规采脂、破坏森林景观和森林资源保护标志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
(二)敢于举报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为保护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六条 护林员在聘期间,违反护林员管理制度或没有履行护林员职责或管护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非法占用林地、盗砍滥伐、乱捕滥猎、林业有害生物、破坏森林景观和森林资源保护标志等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的,依照《泉港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考核项目和奖罚标准给予绩效扣分和处罚。
第十七条 护林员在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当月管护费,取消当季度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辞退;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或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造成恶劣影响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二)一年内管护责任区发生2起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分别达到1亩以上)或1起森林火灾受灾面积达15亩以上,发生森林火灾面积达100亩以上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的。
(三)未第一时间发现并上报造成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大面积(10亩以上)发生蔓延的。
(四)监守自盗或参与盗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规采脂等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
(五)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泉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因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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