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参照《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泉港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港区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2.政策、法规及规划;
3.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网址:www.qg.gov.cn)主动公开泉港区财政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泉港财政”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年度进行编排,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信息名称,文号,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生成日期(发文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办法
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入“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也可以从“泉港财政”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和联系方式
1.邮寄申请
咨询电话:0595—87987239
传真号码:0595—87995939
通信地址:泉港区驿峰中路2号财政局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
如需向泉港区财政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本局综合股递交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泉港区驿峰中路2号财政局
咨询电话:0595—87987239
传真号码:0595—879959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http://www.qg.gov.cn/zwgk/zfxxgkzl/zfbmxxgk/czj/ysqgk/)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应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需索取书面公开信息的,应到受理机构直接索取或按受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获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财政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港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财政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局综合股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送交本局综合股。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采用邮寄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提出,由本局综合股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工作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1.泉港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泉港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说明

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