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渔船生产安全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海上渔船安全事故,现将《泉港区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导则》和系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导则
为提升全区渔船安全生产水平,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要求,结合全区渔船生产实际,制定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全区登记注册的船长12米及以上的渔业船舶。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明确岗位职责。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渔业船舶船长应当严格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以及渔业船舶适航等情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二)健全规章制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配备安全生产监督员。渔业船舶应当配备随船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时刻关注渔船安全生产动态。
二、强化安全生产保障
(四)加大资金投入。渔业船舶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航行信号设备,安装固定式北斗示位仪、AIS防碰撞系统等船载终端。
(五)保持设施完备。中大型渔业船舶应增配气胀式求生救生衣、值班报警器、有毒气体检测仪等安全应急设施。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通信导航设备保持即刻可用状态,通信导航、北斗示位仪要处于24小时在线状态。
(六)设备故障处置。船载终端(北斗示位仪)一旦损坏、掉落,应及时向区农水局渔船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中心”)报告。在港内或锚泊地停靠的,应即刻报修或重新安装;在外地停泊或在渔港水域外航行作业的,应每2个小时向区应急中心或峰尾岸台基站报送船位(如条件允许,要发送实时AIS船位照片),并立即返港维修或重新安装。
(七)渔船出港报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加强进出港渔船管理,按规定通过进出港报告系统(“渔港通”APP或“智慧渔船”微信小程序等)进行人员登记报备。
(八)组织编组生产。出海渔船应编组生产,听从编组组长船在海上航行、作业的编队指挥,加强组内渔船的沟通联系,做到同进同出,特殊情况离开编队时要及时报告,确保一船不出港、单船不返航。
(九)加强值班瞭望。海上航行、锚泊、作业的渔船应加强值班瞭望,仔细观察周边环境,注意避让,防范渔事纠纷和船舶碰撞事故发生。
(十)常态化报平安。为充分发挥海上救援力量作用,在海上航行、作业、锚泊的渔船应每天于凌晨0300时至0400时、0500
时至0600时、2300时至2400时,通过北斗卫星一体化终端或“微信通”等其他通讯渠道向峰尾岸台基站报送“平安”短信,便于应急情况下开展救助工作。
三、杜绝违规违章作业
(十一)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渔船应按核定的适航区域、作业类型、船员定额、抗风等级规定,合理装载渔货、网具。不从事电、毒、炸鱼、走私、贩毒、偷私渡、非法载客等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保证临水作业安全。船员临水作业必须穿着救生衣,休息时救生衣置于随用可取的地方。
(十三)有效防范中毒事件。渔船员进入网具舱、冰舱、渔舱等封闭场所,应事先对有舱室气体进行毒性检测,先通风后进入,并备好安全绳、防毒面具等救援设备,救援时需戴好防毒面具。
(十四)不赴敏感海域和管控水域作业。渔船航行、作业在敏感海域或国家管控水域附近时要随时检查船位,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避免渔事纠纷。
四、坚持安全教育培训
(十五)加强技能培训。为提高渔船民应急处置能力,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每年应组织船员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
(十六)提升防范意识。船东、船长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次由主管部门召开的渔船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提升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
五、安全生产应急与救助
(十七)服从部门指挥调度。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期间,应服从各级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决定和命令。在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禁止擅自进入台风影响海域生产作业。
(十八)积极组织自救互救。渔业船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遭遇险情时,应当积极开展自救,并立即向区应急中心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遇险渔船附近的所有渔船应服从搜救指挥。
附件:市、区两级渔船应急联系方式
附件
市、区两级渔船应急中心联系方式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中心:0595-22186715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渔船应急中心:0595-87971030
海上搜救热线:12395
福建省搜救中心:0591-83838301
东海救助局:021-65192496
东海救助局厦门飞行队:0592-3969672
南海救助局:020-84265626
泉港区渔船安全点验规定
一、为加强渔船安全动态监管,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渔船安全点验对象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的船长12米及以上的渔业船舶。
三、渔船安全点验工作由区农水局和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区农水局负责对全区12米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安全点验工作监督、抽查和指导;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渔船的全面点验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渔船安全点验内容包括:
(一)渔船日常动态、北斗船载终端离线、报警情况进行查验;
(二)对靠近国家管控海域或敏感海域航行作业的渔船实施动态干预;
(三)防御海上恶劣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在影响区域内的渔船实施动态干预;
(四)对重点时段(凌晨0时至6时)作业渔船、落单渔船以及出海船员10人及以上作业渔船实施动态干预。
五、渔船安全点验工作需做到:
(一)日常动态情况点验需对在靠近管控或敏感海域航行作业的渔船,进行实时监控;重点时段按0时、2时、4时、6时分四个时段各点验一次,视情进行加强值班瞭望提醒式干预。
(二)点验单位应全面掌握渔船数量、在港渔船数量、生产作业渔船数量、外地停泊渔船数量。
(三)渔船防御海上恶劣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2小时点验一次。
(四)对北斗船载终端离线、报警渔船的核查,应通过有效手段与当事渔船取得联系,核实真实情况,并记录核实内容和处理方式。
(五)对落单渔船进行强制动态干预,落实临时编组。对无法实现临时编组或特殊情况需要落单航行的渔船,应与落单渔船联系确认安全,实施跟踪直至该船消除落单状态,并对干预情况进行全程记录。
六、对辖区内渔船报警信息,沿海各镇(街道)渔船安全点验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在30分钟内向区农水局渔船应急中心上报,区农水局渔船应急中心收到核实情况后在15分钟内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对以下五类报警信息,区农水局要协同沿海各镇(街道)及时进行详细核实,掌握渔船真实情况。
(一)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沉船、离线报警;
(二)卫星紧急示位标(406)报警;
(三)商渔船碰撞报警;
(四)渔船触礁报警;
(五)渔船进入敏感海域报警。
七、渔船安全点验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职落实点验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对渔船数量少的乡镇,由区农水局协调纳入渔船数量较多乡镇统一点验。渔船数量少的乡镇应派员参与点验工作。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港区渔船编组生产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渔船编组生产管理,提高渔船海上应急事件自救互救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区登记注册的船长12 米及以上所有捕捞渔船及其配套服务的渔业辅助船的生产编组管理。
三、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渔船生产编组管理工作。
四、编组渔船数量不得少于3艘。每个渔船编组由编组渔船推荐产生一名编组长。遇特殊情况可由沿海各镇(街道)指定编组长。
五、渔船编组长应承担编组渔船的管理职责,带领编组渔船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和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命令。
六、渔船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跨区域编组,跨区域编组的渔船日常监管由各渔船所在乡镇(街道)负责。
七、沿海各镇(街道)应对渔船编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渔船编组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渔船编组情况应报区农水局备案。
八、编组渔船出海生产作业应避免落单航行或作业,渔船航行作业过程中10海里范围内无编组内渔船的应视为落单渔船。
九、出海作业的落单渔船可以根据实际与10海里内的其他任何泉州籍渔船自行进行临时编组,但必须经双方联系确认,并报沿海各镇(街道)值班点验员备案。
十、落单渔船无法自行与其他渔船进行临时编组的,应及时向沿海各镇(街道)值班点验员报告。沿海各镇(街道)值班点验员可以联系附近渔船进行指定编组,并予以确认。
十一、沿海各镇(街道)值班点验员无法落实临时编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落单航行的渔船,应与落单渔船联系确认安全,并每1小时跟踪该船船位1次,直至该船消除落单状态,并对干预情况进行全程记录。
十二、区农水局建立渔船编组落实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抽查和通报情况将列入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十三、区农水局负责指导沿海各镇(街道)对渔船编组长的集中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渔船编组长的技术素质和编组渔船管理能力。
十四、区农水局每年牵头开展优秀编组长和编组渔船评选活动,对优秀编组长和编组渔船进行表彰奖励。
十五、违反渔船编组生产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港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规定
一、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区登记注册船长 12 米及以上渔船进出渔港的监督管理。
三、船东、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区农水局或当地镇、村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渔船出港报告内容:出港时间、出发港口、船长姓名、海上联系方式、配员情况(姓名、实际任职、身份证照片等)、安全自查情况(船舶证书、安全通导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出港编组情况。
渔船进港报告内容:进港时间、拟进港口、船长姓名、配员情况(姓名、实际任职、身份证照片等)、进港编组情况。
五、渔船进出港报告实行航次报告,渔船进出港口应通过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无法通过报告系统报告的渔船,应在抵港后6小时内或出港前6小时内向区农水局报告。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 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六、区农水局负责加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渔船未经报告擅自进出港、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