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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怡饮料年产苏打水75000吨、果味饮料75000吨项目)
2025-12-16 11:01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怡饮料年产苏打水75000吨、果味饮料750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1217-2025年12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怡饮料年产苏打水75000吨、果味饮料750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驿峰西路7号

三、建设单位:泉怡饮料(福建)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驿峰西路7号,建设规模为年产苏打水75000吨、果味饮料75000吨项目新增员工50人,均在公司食宿,年运行时间200天,日工作24小时。项目总投资1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吹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废气采用密闭车间阻隔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恶臭废气排放。现有项目“以新代老”整改措施统一纳入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限值要求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浓度限值要求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

2.水污染防治。项目洗瓶、洗盖废水采用“沉淀+砂滤+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紫外消毒”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排入厂区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产废水集中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限度降低噪声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设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7726077

地址:泉港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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