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泉怡饮料年产苏打水75000吨、果味饮料75000吨项目 |
|
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5〕表28号 |
|
审批时间 |
2025年12月24日 |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泉怡饮料(福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怡饮料年产苏打水75000吨、果味饮料7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驿峰西路7号,建设规模为年产苏打水75000吨、果味饮料75000吨。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吹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废气采用密闭车间阻隔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恶臭废气排放。现有项目“以新代老”整改措施统一纳入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限值要求。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浓度限值要求,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 2.水污染防治。项目洗瓶、洗盖废水采用“沉淀+砂滤+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紫外消毒”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排入厂区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产废水集中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限度降低噪声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设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2.8065吨/年,NH3-N≤0.2807吨/年,NOX≤0.3832吨/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新增SO2排放量为0.0840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SO2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2.《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5911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7093吨/年),从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尾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削减替代。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变更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27726077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