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项目环评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聚乙烯管材、聚丙烯管材及管件生产项目)
2022-06-01 09:58 阅读人数:1

项目名称

聚乙烯管材、聚丙烯管材及管件生产项目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2022]表8

审批时间

2022531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报告表所做评价,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驿峰西路873号,建设规模为年产聚乙烯管材1000吨、聚丙烯管材1900吨、聚丙烯管件100吨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过渡期污水经槽车运至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两股废气经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9标准,其中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项目应对厂区进行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加强对噪声源的噪声控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临驿峰路一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4.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配套建设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1.26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1.512吨/年。

四、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生产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2772607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