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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报告表所做评价,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区驿峰中路,系租赁福建省泉州弘耕鞋材有限公司场所,建设规模为年产粉煤灰烧结砖800万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和改变生产工艺。
二、项目建筑垃圾分选机用水循环使用,喷淋水经混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项目炉窑废气经“水喷淋+钠-钙双碱法脱硫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泥恶臭废气收集后通过除臭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粉尘经配套布袋除尘器、洒水喷淋等措施减少排放,炉窑废气排放执行GB296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表3标准,恶臭废气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粉尘排放执行GB296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
四、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50m,你公司应按照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食品加工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项目应对厂区进行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加强对噪声源的噪声控制,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外运,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不合格砖坯、废烧结砖和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建筑垃圾废弃物和粉尘渣及钙泥收集后外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1.7804t/a,NOx≤1.3256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八、该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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