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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6-10-08 17:13 阅读人数:1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以外是否能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应通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的猎捕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划定禁猎区禁猎期不代表其他区域时段可以猎捕,而是突出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的强化保护,违反相关规定处罚会更重。

  二、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其他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通告》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违反《通告》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通告》新增了哪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新通告在原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基础上,新增了“无人机坠物狩猎”,即运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镜头等设备搜索、跟踪、锁定陆生野生动物,从空中投放钢钎等锐器或其他物体实施猎捕的行为。同时明确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繁殖地。

  七、《通告》的禁猎区、禁猎期和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禁猎区为泉港区行政区域全域,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禁猎期为全年,禁猎期5年,自2026年10月20日至2031年10月19日。本通告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9日止。原《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泉港政规〔2025〕2号)不再执行。

  八、因科研、种群调控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应如何办理?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不予批准。确需猎捕的,必须事先向福建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必要性证明、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等全套申请材料,经审批获得《特许猎捕证》后,方可按证载规定实施。无证猎捕即属违法。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陈(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林业股)

  联系电话:0595-8797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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