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规定,各县(市、区)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剩余砂石专项处置规则。为打通砂石资源全链条闭环管理,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筑牢国有资源安全防线,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全区砂石资源开采活动,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砂石资源,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
三、工作进展
本办法经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6年6月18日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包括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本办法自2026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
五、主要内容
《泉港区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办法》共九部分组成,明确了剩余砂石资源处置相关事项,明确了补偿标准、其他说明、施行时间、解释主体等相关内容。
(一)基本原则:明确了权属原则、保护原则、处置原则。
(二)处置范围: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包括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海砂、河砂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处置单位:由区政府指定区属国企作为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单位;农村一二三产、“农村两公”项目涉及剩余砂石资源处置由所在镇(街道)为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四)处置程序:分别对工程建设项目和土地平整项目的处置程序进行明确。
(五)处置方案管理: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同时应抄送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水、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城管、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属地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并明确方案内容。
(六)规范收益管理:剩余砂石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需要政府部门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资源抵扣工程款;评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应报区政府主要领导设置保留价;明确由区财政按比例拨付处置单位作为管理费用。
(七)处置要求:明确处置权竞拍人的资格要求、竞得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明确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并强化项目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强化砂石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对剩余砂石公开有偿处置前,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项目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或备案,并细化各部门职责。
(九)其他事项:补充说明及明确实施时限。
六、注意事项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参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5-8798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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