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出台本《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答:为落实《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统一工作要求,立足泉港区实际,进一步规范全区砂石资源开采活动,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砂石资源,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二)问:本《办法》界定的剩余砂石资源处置范围包含哪些?海砂、河砂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剩余砂石资源,包括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海砂、河砂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问:为何要指定处置单位?
答:根据《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精神,可指定县级国企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实现国有资源规范化、专业化闭环管理。
(四)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一定要进行公开拍卖吗?
答:《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发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等,剩余砂石为国有矿产资源,需统一有偿竞争性处置,不得私自外销、定向处置。
(五)问:什么单位可以参加竞拍?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竞买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若处置项目涉及场地平整等需施工作业的,则竞买人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与具备该等资质的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
(七)问:项目施工过程中产出剩余砂石,施工单位能否自行对外售卖?私自外销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不允许施工单位私自对外销售。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不因附着土地的权属、使用权归属发生改变。项目施工挖出的结余砂石属于国有资源,施工单位第一时间须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纳入统一处置流程。若擅自对外售卖,属于侵占、盗采国有矿产资源行为,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问:对《办法》有疑问,如何咨询?
答:政策咨询单位: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5-8798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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