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此次项目征迁采取何种补偿安置方式?
答:实行货币补偿与泉港区内购房奖励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2.问:购房奖励金面积如何认定计算?
答: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两年内,在我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奖励金面积。
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70㎡的,购房奖励金面积等于房屋认定面积;人均建筑面积超过70㎡的,按人均面积70㎡计算购房奖励金面积,若同时家庭中有在项目公告之日前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人员,每个未婚人员可再增加不超过50㎡的购房奖励金面积,但家庭购房奖励金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认定的面积。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含祖厝析产及手续有效的未建宅基地)的,应合并计算购房奖励金面积。
3.问: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答: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主体结构情况分为7种类型,最高760元/㎡,最低300元/㎡;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标准根据实际装修情况分为8个等级,最高700元/㎡,最低100元/㎡。
4.问:宅基地未建房(已批未建或房屋倒塌)如何补偿?
答:经认定手续有效的未建宅基地(如已批未建、房屋倒塌或仅有基础),按批准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0元;若符合“一户一宅”且在本项目范围内无其他自建房的,按批准面积1.8倍给予购房奖励,但人均最大享受面积不超过70㎡。
5.问:宅基地上有已建房屋的,如何补偿?
答:整宗宅基地上有房屋的,统一按100元/㎡补偿,不再分割已建/未建部分。
6. 问:是否有货币补偿补助金?
答:有。经认定手续有效的被征收房屋,除按照房屋补偿标准给予房屋补偿费外,另行给予货币补偿补助金900元/㎡。
7.有哪些奖励措施?
答:(1)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提前拆除的,按照认定有效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元/㎡提前拆除奖励及400元/㎡、且每户人均不少于8000元的按期签约奖励(宅基地及简易搭盖的除外)。
(2)经认定手续有效的单层房屋,分别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的1.8倍计算;经认定手续有效的两层房屋,分别按两层房屋建筑面积的1.2倍计算;经认定手续有效的一层半房屋(即第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第一层面积),其第一、第二自然层重叠部分享受两层房屋奖励措施;其余建筑结构为单层房屋的部分享受单层房屋奖励措施;经认定手续有效的二层半房屋,其第一至第三层重叠部分按三层房屋认定和补偿;剩余第一至第二层重叠部分,按两层房屋认定和补偿;剩余建筑结构为单层房屋的部分,按单层房屋认定和补偿。
(3)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两年内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给予购房奖励金:其中,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购房奖励金标准按1810元/㎡计;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购房奖励金标准按1610元/㎡计。
(4)若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海丝先行区泉港枢纽中心示范区征收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与所在乡镇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待该片区范围内首个商品住房项目可备案销售后,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按签约时段享受对应的购房奖励。
8.问:搬迁和临时安置有哪些补助?
答:(1)搬迁补助费根据房屋可补偿面积按10元/㎡一次性发放、且最低不少于2000元。同一户名下多处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元/月·人,按36个月一次性给予包干核发。
9.问:过渡期间如何保障被征收人适应新生活?
答:为保障被征收人逐步适应新的生活方式,一次性发放2年的生活过渡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月。
若被征收人属于住房困难户,且补偿款不足以购买区内任意一套商品住房的,可提供保障房过渡使用,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住房保障面积不少于人均35㎡。
10.问:经营性用房如何补偿?
答: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原则上不存在经营性店面,但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住改非”房屋的底层,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其房屋征收补偿费至项目启动公告之日止,连续经营3年及以上的,按2倍计算;连续经营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按1.9倍计算;连续经营时间不满2年的,按1.8倍计算。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12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发放补偿费。
11.问:多次被征收的房屋是否有额外补偿?
答:属于政府回拨地安置的房屋(仅限原征收人本人建设),二次征收增加30元/㎡补偿费;三次征收增加50元/㎡补偿费。补偿费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12.问:外村人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建房如何补偿?
答:合法异地建房需经认定,参照有手续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过渡补助费。
13.问:临时和违法建筑是否有补偿?
答: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适当材料费补贴。
14.问:商品房及集资房如何补偿?
答:可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但土地价值(楼面地价)及公共设施需单独评估;若选择市场价评估补偿,则不再享受补助、奖励及保障措施。
15.问:集体公产如何补偿?
答:集体公产参照住宅房屋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并另外给予补助1810元/m2,不再享受购房奖励,补偿权益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或场所集体所有。
16.问:企业厂房被征收如何补偿?
答: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但不享受住宅类补助及奖励。
停产停业补偿:按厂房面积12元/月·㎡计算,按6个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征收前已停产企业不发放)。
搬迁补助:按厂房面积4元/㎡一次性发放,若有大型机械设备搬迁,补助费不足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经现场核实后,由专业评估公司进行搬迁费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助。
17.问:安置人口数如何认定?
答:动迁人口确定的截止时间为项目启动公告之日,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情况为准,结合房屋实际共有产权人认定。
房屋共有产权人包括:户籍登记地址与房屋坐落一致的,共有产权人为与所有产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籍人口有迁出的,共有产权人仅限于所有产权人的配偶及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
18.问:新增人口能否享受安置政策?
答:可以。自项目启动公告之日起两年内,因婚育或嫁入的新增人口,可享受补偿安置。
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等临时迁出户口的人员仍可享受补偿安置。
19.问:“纯女户”家庭能否纳入安置人口?
答:可以。若女儿全部外嫁且户籍不在征迁范围内,可指定一户女儿家庭(含女婿及外孙子女)纳入家庭人口认定范围。
20.问: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但无房人员是否认定为安置人口?
答:不可以。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但无房人员,不认定为安置人口。
21.问:祖厝或老房屋安置人口数如何认定?
答:总面积35㎡及以下的,最多认定2人;总面积36㎡到70㎡的最多认定3人;总面积71㎡到105㎡的最多认定4人,依此类推。
22.问:征收过程需要哪些手续?
答:(1)宅基地、居住性质房屋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登记的用途或其它经认定为有效的文件材料为依据。
(2)被征收房屋具备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补偿安置。
(3)居住性质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房屋在泉港区2017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被征收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将结合房屋实质用途进行补偿安置或给予材料费补贴。
(4)被征收房屋属于政府回拨地安置房屋的,按原批准建设面积参照手续有效房屋认定补偿安置。
(5)被征收房屋属于泉港区2017年航拍后违建的新增建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23.问:征收房屋的面积和补偿价值如何确定?
答:由专业测量机构实地测量面积,并委托评估机构按方案标准评估补偿价值。
24.问:逾期未签约或腾空房屋有何后果?
答:超过规定动迁期限未签约或腾空的,取消所有补助、奖励及保障政策。
25.问:已享受过购房奖励的家庭,本项目还能享受吗?
答:不能重复享受。自2017年6月1日后已享受区内购房奖励等政策的家庭,本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但未足额享受的,可按“多项目统筹”补差。
2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陈
联系电话:87990686
总结:本方案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为核心,通过分类补偿、公开评估、人口认定等机制实现公平合理安置,同时设置制约措施确保政策执行效率。本解读仅为方案内容的简化说明,未尽事宜及具体实施要求,均以正式发布的方案为准;如本解读与正式发布的方案不一致的,以正式发布的方案为准。建议被征收人及时了解政策细则,配合完成签约及搬迁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