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海丝先行区泉港枢纽中心示范区项目建设步伐,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征收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补偿标准、征收工作流程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以人为本,权益保障
征收工作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在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保障等方面制定人性化措施,对合法建筑、符合政策的宅基地及房屋按规定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和谐征收,分类处置
将和谐征收贯穿征收工作始终,组建征收指挥部开展工作,区分宅基地、未建宅基地、已建房屋、企业用房等类型,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保障征收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三、征收范围及动迁期限
海丝先行区泉港枢纽中心示范区项目征地涉及范围,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动迁期限具体以项目启动公告为准。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与购房奖励(在泉港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购房奖励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二)补偿金额计算
补偿内容由房屋、宅基地、其他附属物、补助和奖励组成。签订协议时各项补偿金额合并结算。
(三)购房奖励金面积认定计算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两年内,在我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奖励金面积,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70㎡的,购房奖励金面积等于房屋认定面积;人均建筑面积超过70㎡的,按人均面积70㎡计算购房奖励金面积,若同时家庭中有在项目公告之日前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人员,每个未婚人员可再增加不超过50㎡的购房奖励金面积,但家庭购房奖励金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认定的面积。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含祖厝析产及手续有效的未建宅基地)的,应合并计算购房奖励金面积。
五、房屋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费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费分为房屋主体结构和室内二次装修两部分,分别按照相应档次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主体结构情况分为7种类型,最高760元/㎡,最低300元/㎡;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标准根据实际装修情况分为8个等级,最高700元/㎡,最低100元/㎡。
(二)宅基地补偿标准
1.经认定手续有效的已建宅基地(包括多批少建),按批准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2.经认定手续有效的未建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根据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若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无其他自建房或合建房的,可按批准面积1.8倍给予补足购房奖励,但人均最大享受面积不超过70㎡。
3.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整宗地按100元/㎡进行补偿,不再对已建、未建部分进行分割补偿。
(三)其他附属物补偿费
按照方案中“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表”标准补偿,附表中未列出的特殊附属物的补偿方式通过评估确定。
(四)经营性用房征收补偿费
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参照住宅执行,但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部分的面积,其房屋征收补偿费至项目启动公告之日止,连续经营3年及以上的,按2倍计算;连续经营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按1.9倍计算;连续经营时间不满2年的,按1.8倍计算。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12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发放补偿费。
六、安置办法与标准
经认定手续有效的被征收房屋,除按照房屋补偿标准给予房屋补偿费外,另行给予货币补偿补助金900元/㎡。
七、奖励措施
1.按期签约和提前拆除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提前拆除的,按照认定有效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元/㎡提前拆除奖励及400元/㎡、且每户人均不少于8000元的按期签约奖励(宅基地及简易搭盖的除外)。
2.单层和两层房屋奖励措施
经认定手续有效的单层房屋,分别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的1.8倍计算;
经认定手续有效的两层房屋,分别按两层房屋建筑面积的1.2倍计算;
经认定手续有效的一层半房屋(即第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第一层面积),其第一、第二自然层重叠部分享受两层房屋奖励措施;其余建筑结构为单层房屋的部分享受单层房屋奖励措施;
经认定手续有效的二层半房屋,其第一至第三层重叠部分按三层房屋认定和补偿;剩余第一至第二层重叠部分,按两层房屋认定和补偿;剩余建筑结构为单层房屋的部分,按单层房屋认定和补偿。
3.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两年内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给予购房奖励金:其中,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购房奖励金标准按1810元/㎡计;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购房奖励金标准按1610元/㎡计。购房奖励金累计申请总面积不得超过认定的可享受的最大购房奖励金面积。
若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海丝先行区泉港枢纽中心示范区征收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与所在乡镇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待该片区范围内首个商品住房项目可备案销售后,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按签约时段享受对应的购房奖励。
八、特殊情形处置
(一)异地建房认定
合法异地建房需经认定,参照有手续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过渡补助费。
(二)临时和违法建筑认定
1.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2.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适当材料费补贴。
(三)商品房及集资房补偿
可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但土地价值(楼面地价)及公共设施需单独评估;若选择市场价评估补偿,则不再享受补助、奖励及保障措施。
(四)集体公产补偿
集体公产参照住宅房屋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并另外给予补助1810元/m2,不再享受购房奖励,补偿权益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或场所集体所有。
九、企业用房补偿
1.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享受住宅类补助及奖励。
2.停产停业补偿:按厂房面积12元/月·㎡计算,按6个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征收前已停产企业不发放)。
3.搬迁补助:按厂房面积4元/㎡一次性发放,若有大型机械设备搬迁,补助费不足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经现场核实后,由专业评估公司进行搬迁费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助。
十、安置人口数确定办法
(一)动迁人口确定的截止时间项目启动公告之日,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情况为准,结合房屋实际共有产权人认定。房屋实际共有权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房屋所有产权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且户籍登记地址与房屋坐落一致。
2.房屋所登记的户籍人口有迁出的,房屋共有权人仅限于房屋所有产权人的配偶及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并提供相关户籍迁移记录及血缘关系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户籍全部迁出的,户籍人口按房屋所有产权人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认定,并提供血缘关系证明。
(三)被征收群众为“纯女户”(含独女户、二女户等)家庭,在项目启动公告发布前女儿已全部外嫁且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可指定一户女儿家庭(含女婿及政策内生育的外孙子、外孙女)纳入该征收群众家庭人口认定范围,享受相关补偿安置政策。
(四)户籍登记在征收范围内,但本人名下无居住房屋的,不认定安置人口。
(五)若户主的直系亲属属于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等临时性或政策性户口迁出的,同样享受补偿安置。
(六)自项目启动公告之日起至两年内,动迁户政策内婚育和女方嫁入的新增人口,同等享受补偿安置方案设定的购房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过渡补助费。新增人口的购房奖励金面积认定与原签订协议认定的人口合并计算,核增相应的购房奖励金总面积,再扣除达到法定婚龄未婚人员已认定的额外购房奖励金面积。
(七)祖厝或老房屋总面积(或拆分面积)35㎡以下(含35㎡)的,最多认定2人,不分辈分;总面积36㎡到70㎡的最多认定3人;总面积71㎡到105㎡的最多认定4人,依此类推。
十一、其他重要规定
1.被征收人完成购房并申请购房奖励金后原则上不得退房,如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被征收人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前主动全额退还相应的购房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海丝先行区泉港枢纽中心示范区征收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与所在镇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因被征收人原因不履行约定的,取消被征收人《购房意向书》约定的购房奖励金。
3.被征收人未在两年内按认定的购房奖励安置总面积足数购房并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申请购房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剩余(或全部)购房奖励安置面积的购房奖励。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方案。
十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陈
联系电话:87990686
总结:本方案以保障被征迁人权益为核心,通过分类补偿、公开评估、人口认定等机制实现公平合理安置,同时设置制约措施确保政策执行效率。本解读仅为方案内容的简化说明,未尽事宜及具体实施要求,均以正式发布的方案为准;如本解读与正式发布的方案不一致的,以正式发布的方案为准。建议被征收人及时了解政策细则,配合完成签约及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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