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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泉港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2026-02-09 09:33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建筑及城市品质,完善房地产产品结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目的及意义

  立体生态住宅,是将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建筑,通过平台立体绿化,形成户户有花园庭院的建筑模式。立体生态住宅,打破了传统居住模式,为城市提供了新的居住方案,让城市建筑与园林景观相生共融,真正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行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对推动房地产行业实现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总体要求

  立体生态住宅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住宅规范及规定,以保障建筑安全性及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性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在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的前提下,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 、建设形式

  (一)户属空中花园:

  1.明确户属空中花园设置位置、外挑层高、外挑尺寸、水平投影面积、绿化部分面积、覆土厚度,并通过设置视线挡板等形式保障各套住宅私密性;

  2.要求户属空中花园不封闭、不得分割,且至少应有相连两条外侧边无实体围护结构,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构件。

  (二)共享休闲绿化平台:

  1.明确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层高、设置位置,每层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应作为不少于两户立体生态住宅的共享使用空间。除客厅外,户内其他空间不得与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开门连通;

  2.要求共享休闲绿化平台不封闭、至少一个长边临空,不得分割,开敞面无围护墙但应设置安全防护构件,沿开敞面应做绿化。

  (三)方案不得设计带有敞开连廊的户型,并规定了立体生态住宅平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和跃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

  (四)明确建筑底层(除底层设置商业及公共配套用房外)层高,作为居民公共休闲架空活动空间,且应通透设计或局部采用透明玻璃材质围合。

  (五)明确每套住宅在建筑主体结构外同一方向上设置空中花园数量及空中花园总数。每层建筑仅允许设置一处共享休闲绿化平台。

  (六)阳台出挑方向不得设置户属空中花园、设备板;户属空中花园内及上空不得设置阳台、设备板等。

  (七)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技术参数,执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要求。

  四、适用范围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中明确可作为立体生态住宅的住宅、商住等项目。

  五 、规划管控

  (一)明确试点建筑在符合上述关于户属空中花园要求时,户属空中花园面积的容积率和产权面积计算方式。

  (二)明确试点建筑在符合上述关于共享休闲绿化平台要求时,允许共享休闲绿化平台(不含公共配套设施)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

  (三)明确在满足日照、消防和安全距离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试点项目内立体生态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及建筑面宽要求;立体生态住宅建筑与地块外建筑及与地块内非立体生态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立体生态住宅建筑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等退让控制要求;明确立体生态住宅建筑密度、空中绿化面积、日照间距计算要求。

  六、保障措施

  1.区自然资源局在项目方案技术审查阶段按本方案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2.明确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和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

  3.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应制定增加绿化方案设计专篇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绿化种植方式防坠落、防台风等防护措施。

  4.户属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的防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关规定,做好防雨污混接、泥沙过滤等措施,并确保结构安全。

  (二)项目实施与验收

  1.由区住建局牵头联合验收,区自然资源局、城管和执法局、区国动办等部门按职责同步开展联合验收,将试点项目的户属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等特有部分及项目附属绿化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享受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超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和执法局等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

  (三)批后监管

  1.明确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要求。

  2. 明确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和执法局等部门对试点项目的批后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零容忍”,对验收后私自改变户属空中花园和共享休闲绿化平台用途的违法违规改造行为,应重点查处,依法依规处理。

  3. 明确属地区政府、乡镇(街道)应对立体生态住宅的空中花园、共享休闲绿化平台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告知住建、城管和执法部门。

  4. 明确未出售的房屋,由该项目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管理和维护户属空中花园。已售出但未装修或未入住的房屋由物业公司负责闲置期间的管理和维护,待业主入住后再行移交管护。该条款房地产开发商应写入商品房购销合同,明确不同阶段户属空中花园的管护责任主体,确保空中花园植物正常生长、维护到位。

  七、附则

  (一)本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和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两年(2026年3月1日至2028年3月1日),试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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