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区级解读
【问答解读】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5-04-11 10:50 阅读人数:1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以外是否能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应通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的猎捕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划定禁猎区禁猎期不代表其他区域时段可以猎捕,而是突出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的强化保护,违反相关规定处罚会更重。

(二)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其他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通告》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违反《通告》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美强(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林业股)

   联系电话:0595-8797161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