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区级解读
【问答解读】关于泉港区工业(仓储)用地盘活利用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4-09-25 09:25 阅读人数:1

1.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答:2022年10月9日泉州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部署推进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泉州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政策,为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创造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机遇千载难逢、意义极其重大。本次试点上级主要出台《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和《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23〕6号)等文件。

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转型升级,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问:适用范围

已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工业(仓储)用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务金融、娱乐、餐饮、旅馆等不可分割销售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品住宅除外)。   3.需符合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规划要求

变更后土地用途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要求。申请项目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申请项目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后方可申请办理。

(二)符合产权要求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盘活利用地块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应处于无抵押状态(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地上建(构)筑物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性建筑、停车场所及拟拆除重建的建(构)筑物外,均需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2.不存在尚未处置到位的“两违”行为。

  3.对涉及闲置土地的,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到位后方可提出申请。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按本实施意见进行盘活利用:

  (1)申请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2)位于已经公布的征迁范围内的,或已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范围的土地或建筑物;

  (3)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要求,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4)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其他情形。

4.办理流程

(一)制定方案

(二)提出申请

(三)部门审核。

(四)组织报批。

(五)核定规划。

(六)委托评估。

(七)公示。

(八)签订合同。

(九)办理手续。

具体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工业(仓储)用地盘活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港政办规〔20246号) 

5.鼓励措施

(一)允许宗地内部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进行混合开发,但改变的部分及剩余部分均应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混合用地应当整体持有,在不动产登记时,对属商业服务业用途部分按商业服务业用地登记,对属工业用途部分按工业用地登记,同时在产权证书附记上记载“宗地属工业、商业服务业混合用地”,并列明各种土地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

(二)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改造项目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零星土地的,在零星土地总面积不超过改造土地总面积的10%且不超过5亩、规划统筹确需一并改造利用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允许以协议方式供应给改造项目作为增资扩产用地,土地用途与项目盘活利用后用途一致,土地出让年限截止时间与主体盘活利用项目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三)限时奖励。土地使用权人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盘活利用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经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且审核意见经上报区政府同意的,按照补缴地价价差一定比例核定地价款,即:土地使用权人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起3个月内全部完成部门审核且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同意的,按照应补缴地价价差的70%核定地价款;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起6个月内全部完成部门审核且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同意的,按照应补缴地价价差的80%核定地价款。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应补缴地价价差的100%核定地价款。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项目改造规划设计要求,推进宗地立面改造、夜景、绿化等建设,提升企业形象。

6.监管要求

土地使用权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有关要求,与宗地所在镇(街道)签订投资项目监管协议,明确产业业态、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股权转让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7.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