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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泉港区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2-28 08:56 阅读人数:1
 关于征求《泉港区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印发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泉港政告〔2020〕7号),文中规定的禁猎期(2020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8日)即将到期,现起草新版《泉港区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3月10日前反馈

、意见征集方式:信函、电话、电子邮件(邮箱:qgly87971611@163.com)。

、联系人:陈美强;联系电话:0595-87971611。地址:泉港区中兴街土地交易大楼一楼105林业股(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附件:1.泉港区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泉港区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

 

泉港区关于划定

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泉港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禁猎期

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5年,202549日至203048日。

、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我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捕猎野生动物的,应依法依规申办批准手续。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毒物、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

(三)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

(四)铁夹(小型捕鼠夹除外)、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五)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

(六)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繁殖地。

(八)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监督责任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批准。凡未经批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授权泉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2

 

 

关于《泉港区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表

 

征求单位(公章):

 

 

 

 

 

 

 

 

   

备注:现就《泉港区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意见征求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5310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汇总至泉港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美强;联系电话:87971611;邮箱:qgly879716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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