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4-3000-2021-00016
    • 备注/文号:峰政〔2021〕30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峰尾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9
    峰尾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峰尾镇推进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评查奖补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3-30 17:50
     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各自建房加工场所及经营主体:

    为做好辖区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评查有关工作,经研究,现将《峰尾镇推进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评查奖补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  

    2021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峰尾镇推进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评查奖补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格落实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切实做好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评查工作,确保消防安全评查质量,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奖补措施。

    一、评查整改要求

    1.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照《导则》进行评查。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的,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2.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必须在2021年4月2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于2021年8月2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3.消防安全评查后,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或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要及时将问题清单、整改意见及《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报镇安办存档。

    4.经评查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当分级分类进行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开展评查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对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问题的,应负责督促单位按照评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逐条整改消除,并提醒告知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对评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应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评查后问题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的,予以恢复生产。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

    二、评查奖励措施

    (一)适用范围

    位于峰尾镇辖区内,登记在册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隐患的自建房加工场所经营主体,丁戊类火灾隐患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和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

    (二)具体奖励措施

    自建房加工场所经营主体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照《导则》进行评查。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的,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的给予1500元奖励,逾期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不予补助

    1.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评查整改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2.丁戊类火灾隐患的自建房加工场所于2021年8月20日前完成评查整改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附件:峰尾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评查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