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请点击此链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2.在泉港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办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访问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qg.gov.cn)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官方微信“福传泉港”,微信号“qzqgrmtzx”:
3.在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开查阅点、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1)区档案馆公开查阅点
办公地址:泉港区山腰街道投总大厦三楼泉港区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5-87987500
(2)区图书馆公开查阅点
办公地址:泉港区山腰街道锦绣街123号泉港文化中心五楼图书馆
联系电话:0595-87990177
(3)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
办公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无)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1.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7766100
传真号码:0595-87995800(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电子邮箱:qgzhengwu@sina.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港区行政管理中心731室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8:00-12:00,15:00-18:00;冬令时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镇(街道)、部门的受理单位:
原则上为受理单位的办公室,具体可在相关单位公开指南上查阅其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访问泉州市泉港人民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qg.gov.cn/zwgk/zfxxgkzl/ysqgk/),选择受理单位,阅读“申请提交”栏的提示信息后,点击“我已知晓”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方法同上,选择受理单位后,点击右侧的“申请表下载”)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