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18-00053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18〕31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22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区水利水务公司:
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效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展全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交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非诉行政案件。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公安、国土、住建、市政、行政执法、交通、林业、水利、海洋、卫计、环保、旅游、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前,需事先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函告之日起30日内,向该部门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执行预案等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裁定书生效后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执行结果。
五、组织实施主体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参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强制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通知书应告知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
组织实施主体实施强制执行房屋搬迁、责令交出土地及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不动产的行政决定的,应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事前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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