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6-3000-2021-00074
    • 备注/文号:泉港建〔2021〕案罚字第12-2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0-19 15:35

      当事人:肖闽

      身份证号:330903XXXXXXXX0019

      单    位:泉州市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新开路XX号XX室

      2021年4月,我局收到问题线索南和嘉园2#、3#楼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021年8月19日,我局对此予以立案处理,并于2021年9月7日调查完毕。经调查,南和嘉园2#、3#楼工程位于泉港区祥云南路,建筑面积20944㎡,工程造价4076.0395万。泉州市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你为该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你司涉嫌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南和嘉园2#、3#楼部分住宅交付使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55);3、询问笔录;4、照片;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3505052006020101-JX-001);7、泉港委巡办〔2021〕24号;8、《南和嘉园情况说明》;9、《南和嘉园申辩书》予以证明。

      泉州市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你作为该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9月10日我局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港建〔2021〕案告字第11-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对此提出异议和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序号:G301.58.1的规定对泉州市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轻微情节作如下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1.52079万元(捌拾壹万伍仟贰佰零柒元玖角)。你作为泉州市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现对你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07604万元(肆万零柒佰陆拾元肆角)。

      请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同时开具的《缴款通知书》(No.2021017号)到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按程序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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