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6-3000-2020-00026
- 备注/文号:泉港建〔2020〕案罚字第2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23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经 查 实:世茂璀璨星城二期13#楼工程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学府路和新民街交叉路口,建筑面积2130.68m2,合同工程价款为449.3795万元。你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13#楼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试块及钢筋取样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改正通知书(泉港建质安〔2019〕1231001号);2.整改反馈报告及建筑可靠性鉴定检验报告(NO:(BHK)Y420000013)3、询问笔录;4、施工承包合同书(SM-QZQG-ZSQ1-GC-006)。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请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缴交罚款通知书(№:2020002号)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缴 交 罚 款 通 知 书
№:2020002号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司持本通知按法定期限把罚没款缴交到农行泉港支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港建〔2020〕案罚字第2号),你司应缴纳罚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
单位编码:00400101081
罚没编号:713
账户名称: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开户行:农行泉港支行
罚没款财政账户:
备注:如需转账要在转账支票上注明“罚没”字样,罚没款收据由银行直接开出,其中,第四联交我局综合股财务存档,第二联复印后交我局建工股存档备查。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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