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6-3000-2019-00063
    • 备注/文号:泉港建〔2019〕案罚字第3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9-17 17:05
         被处罚人:泉州正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坑仔底

    经 查 实:201986日,我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机一体化企业泉州正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揽的世茂璀璨星城二期5#楼塔吊(备案号:闽CQ-T00509)拆除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工通知书》(泉港建安〔20190806001号);

    2.现场证据材料(相片);

    3.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SCE-200-zbI-W-015;

    4.泉州正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职权编码:350500121-CF-116),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缴交罚款通知书(№:2019003号)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917

    附件

     

    缴 交 罚 款 通 知 书

     

                                  №:2019003    

    泉州正元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持本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交到农行泉港支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港建〔2019〕案罚字第3号),你单位应缴纳罚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单位编码:00400101081

    罚没编号:713

    账户名称: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开户行:农行泉港支行

    罚没款财政账户:590101040000012

    备注:如需转账要在转账支票上注明“罚没”字样,罚没款收据由银行直接开出,其中,第四联交我局综合股财务存档,第二联复印后交我局建工股存档备查。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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