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6-3000-2019-00045
- 备注/文号:泉港建〔2019〕170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08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现将《泉港区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8日
泉港区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着力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以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时间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以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件,在行业形成震慑作用。健全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招投标过程方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制度,持续推进招投标网上运行公开,强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监管,及时发现并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恶意竞标行为,保障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实施。
(二)施工过程方面。规范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市场秩序,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的要求,依法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同时,大力打击拖久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7月)
结合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专治理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加大行业宣传力度,营造建筑市场领域扫黑除恶的氛围。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宣贯工作。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8月-2021年4月)
深入开展排查治理工作:
1.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结合电子投标文件的信息特征,依法查处电子投标文件的软硬件信息或技术文件雷同案件。以投标业绩信息公开为抓手,打击投标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健全与扫黑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发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重点做好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其他投标人的关联性分析以及技术文件评分异常信息分析,从中发现有效线索,作为查办案件的依据。
2.结合建筑市场“双随机”检查机制,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实施抽查,抽查项目比例不低于5%。其中,被投诉举报近两年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季度信用排名后50名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3.省、市住建部门将加强层级指导,组织开展建筑市场督查重点对查办案件明显偏少的地区子以检查,并对查办案件情况予以通报。
(三)完着长效机制(2021年6月前)
对本地区建筑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并报送建工股,统一报送至市住建局。省、市、区住建部门将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招投标制度和建筑市场管理制度;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序列;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和建筑市场“双随机”检查系统的功能,提升监管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把建筑市场扫黑除恶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出实效,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二)要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通过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意识,在行业形成威慑作用。
(三)要结合本方案和实际情况,加强建筑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摸排。实行零报告度,各从2019年7月起,每月7日前将附表《建筑市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报送至建工股。省、市、区住建部门将适时汇总通报省、市、区建筑市场典型违法案件,并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以全省、全市、全区通报表扬。
附表
建筑市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月份:
序号 |
违法单位(个人)名称 |
所涉工程项目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法类型 |
执法机关 |
办理结果 |
移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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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时间:
备注:1.从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每月7日前报送(邮箱:qgqjgg@126.com);
2.违法类型包括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强揽工程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如为其他违法行为,写明违法类型);
3.办理结果包括:未立案、正在立案、已作出行政处罚(写明处罚具体情况)、已作出行政处理;
4.移交情况包括是否移交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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