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经研究,制定《泉州市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试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泉州市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7月3日
附件
泉州市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签发谁负责”和“先审查后签发”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按照《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股室、中心负责制。各股室、中心负责对本股室、中心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由股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认为需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简称“局公开小组”)把关的,由分管领导签送局公开小组审核。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股室、中心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局公开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各股室、中心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
(五)主办股室、中心认为应该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文制作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文字体现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主办股室、中心在制作政府信息中,涉及其它股室、中心职责的业务,该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主办股室、中心负责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中心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涉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各股室、中心应定期对本股室、中心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
(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股室、中心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二)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主办股室、中心认为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疑的,由主办股室、中心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各股室、中心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施行。
抄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泉州市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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