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504-0900-2019-00011
- 备注/文号:泉港公管办〔2019〕4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06
泉港公管办〔2019〕41号
泉港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
规定和做法清理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为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我办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理情况如下:
一、历年印发的涉及政府采购指导管理已清理失效的文件1份:《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有关企业荣誉评分设置的通知》(泉港公管办〔2019〕25号)。此份文件中凡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冲突的规定及条款,凡是涉及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一律自行失效。
二、清查现行采购公告8个项目,发现存在问题8个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已经完成整改8个项目。本次整改发现主要问题有商务项设定“投标人在泉州市行政区内工商注册”、“特定业绩”为加分项等。
三、各预算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开展自查,均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四、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泉港区已印发《关于落实区级政府采购“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泉港财〔2019〕230号),进一步维护泉港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后续如有发现泉港区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不利于营商环境的规定和做法,请及时反映检举。
附件: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情况表
泉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泉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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