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504-0900-2019-00007
- 备注/文号:泉港行政管〔2019〕15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8
泉港行政管〔2019〕15号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股室、交易中心: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就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及相关纪律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请销假办法
(一)领导干部
中心科级领导因公、因私外出按照《中共泉港区委办公室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的通知》(泉港委办[2015]80号)、《中共泉港区委办公室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或请假制度的通知》(泉港委办[2014]81号)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二)干部职工
工作人员因病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等不能到岗工作,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外出培训学习等,均需提前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三、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一)领导干部
按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干部职工
股室负责人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1天(含1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含2天)经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任批准。
四、各类休假规定
(一)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并将审批表报综合股备案。
突发病情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
(二)事假: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请假审批表在2天内送综合股备案。
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
(三)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填写《 假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请假审批表在2天内送综合股备案。
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
(四)年休假:年初,各股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做好本股室干部职工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报综合股汇总后,送主任领导审批。根据年初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干部职工在休假前,填写《带薪年休假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休假审批表在2天内送综合股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外出培训学习: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审批表在2天内送综合股备案。
五、相关纪律
(一)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或者早退超过10分钟的视为旷工。年度旷工超过15次,当年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二)未经事前审批或经审批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年休假批准后因故未休,或休假中途因特殊情况提前回岗上班,但未及时到综合股销假备案的,年休假审批表内申请的休假天数计算为已休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时间外出执行公务,应按层次的原则向领导报告,并说明去向和外出时间,在去向牌上公布,以便应急联系。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工伤除外),当年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8日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1
假申报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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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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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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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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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负责人 意 见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该同志可享受 假 天。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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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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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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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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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审批完成后,将原件送交综合股备案。
附件2
带薪年休假申报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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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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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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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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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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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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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负责人意 见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该同志全年带薪年休假天数为 天。已休 天,还余 天。请事假 天,病假 天。此次休假符合政策规定。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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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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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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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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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审批完成后,将原件送综合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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