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504-0900-2019-00001
    • 备注/文号:泉港行政管〔2019〕9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13
    关于印发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5-14 13:33

     

     

     

     

     

     

     

     

    泉港行政管〔2019〕9号

    关于印发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进驻中心各窗口(单位):

      为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确保窗口高效运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9年5月13日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行政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区行政服务窗口服务质量和服务形象,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根据《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港政办〔2019〕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含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季讲评、年终综合考评;对窗口的考核情况纳入到进驻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内容;替岗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表现纳入被替岗人员、窗口首席代表年度绩效量化考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成立入驻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综合股、业务督查股、网络技术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分管业务督查股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业务督查股股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考核组成员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交考评办公室,作为月度考核、季度讲评和年终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奖励加分最高限10分,同一奖项加分不累计,取最高值。

    第六条 每月前3个工作日,考核组成员将上月考核结果报考评办公室。每月前5个工作日,考评办公室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核查。每月15日前召开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以一定形式进行公布并通报各派驻单位。

    第三章 窗口考核

    第七条 窗口考核的当月得分由业务考核(60分)、窗口管理(40分)、奖励加分(上限10分)三方面组成。进驻单位年度“政务服务”工作考评得分,由窗口月平均得分×60%+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月平均得分×40%,按比例折算。每季度得分排名前5名的窗口为“红旗窗口”,全年考核总得分排名前10名的窗口为“文明服务之窗”,其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优岗比例适当提高。

    第八条 窗口考核内容。

    (一)业务考核(60分,由业务督查股提供)

    1.业务量考核(10分)。窗口单位当月零办件的只得基础分10分;当月发生办件的窗口单位,考评得分按基础分10×办件量加权系数,即为该窗口单位当月办件量考评得分值,最高得分12分。办件量加权系数=1+当月办件量÷平均值÷100。平均值=(大厅办件总量-业务量最大的10个单位的办件量之和-业务量最小的10个单位办件量之和)÷剩余的单位数。(业务督查股提供)

    2.在线审批(20分)。对受理和办结的服务事项,即时录入中心审批系统的,得10分,未按规定及时录入的,扣0.1-10分(按办件比例计算)。电子监察系统中发现超期的,一件扣2分,直至扣完;开展外网申办10分,窗口引导群众从手机APP或福建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件,以窗口总办量占比计算,每1%得0.1分。(业务督查股提供)

    3.项目进驻(10分)。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到位。

    (1)应进必进(5分)。凡有审批项目未进驻政务大厅,且未经区政府同意的,扣2分;凡办事事项未在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的,扣2分;存在两头受理、体外循环、只受理不办理等现象,查证属实的,扣2分;凡证照或批准文书未在政务大厅窗口发放的,扣1分;未按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的,扣1分。

    (2)电子支付(5分)。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与审批相关的收费开通电子支付方式,实行多渠道收费,发现一项未开通的,扣2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的,扣2分。没有收费事项按满分计。(业务督查股提供)

    4.电子证照生成与应用(15分)。所有审批服务件都实现电子证照同步生成的,得5分;未生成证照或未及时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的,发现一处错漏的扣1分,直至扣完。窗口2018年以前的审批办件,全部实现存量证照转换,得5分,发现一处错漏的扣1分,直至扣完。针对列入“不再重复受理”的证照,开展电子证照调用,实现全部免于提交纸质证照的得5分,发现一处错漏的扣1分,直至扣完。

    5.并联审批(5分)。未制定本单位并联审批工作细则,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扣2分;牵头单位不履行牵头职责或不按并联审批规定自行办理的,每次扣2分;牵头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并联审批开展情况的,每次扣1分;联办单位不配合牵头单位工作导致审批时间延误的,每次扣2分。未纳入并联审批的单位取平均值。(业务督查股提供)

    (二)窗口管理(40分,由业务督查股及相关股室提供)

    1.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管理(10分,由业务督查股提供)。

    (1)应授予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相应事项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对需依法开展听证、招标、勘查、专家评审等工作行使组织协调权,对急需办理的特殊事项行使特别处置权,行使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权和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权。未明确窗口负责人或首席代表的扣2分;未充分授权的扣3分。

    (2)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因公(私)外出时,应安排好窗口工作,并指定人员代行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职责,同时报备业务督查股。外出未指定代行职责人员、未报备的的,每次扣1分;

    (3)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不履行窗口管理职责,导致窗口管理松懈,工作人员作风散漫的,扣2—5分。

    2.工作人员管理(10分,由业务督查股提供)

    (1)未按规定选派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工作作风优的正式工作人员进驻政务大厅的,每月扣0.5分。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未按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及时调整的,每人次扣5分;

    (2)未按规定履行人员调整手续,擅自调换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3分;

    (3)对临时顶岗人员疏于教育管理,违反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经查属实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4)未经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同意,在工作时间内窗口单位安排窗口人员参加本单位活动,或安排窗口人员回单位取、送办件资料导致空岗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3.窗容窗貌(10分,由业务督查股提供)

    (1)办公设备未按规定使用,造成非正常损坏,或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2)工作区域物品摆放杂乱、卫生不整洁的,每次扣1分;

    (3)非窗口工作人员进入窗口办公区的,每次扣1分;

    (4)因服务态度、办事效能等原因受到服务对象批评或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5)未遵守有关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纪检、效能等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4.协调配合(10分,由相关股室提供)

    (1)对管委会转办的事项未按时落实的,每次扣2分;

    (2)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报表的,每次扣1分;

    (3)未按要求派人参加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召集的会议或活动的,每次扣2分;未及时落实会议任务的,每次扣2分;

    (4)窗口应及时向业务督查股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到窗口检查指导工作的情况,单位分管领导当月没有“挂牌驻班”的,扣2分。

    第九条 窗口奖励加分事项(10分,由相关股室提供)

    1.向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股报送信息被采纳的,每次加0.5分;通过中心管委会综合股在区级以上媒体上推介本单位、本窗口政务服务工作的,按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

    2.在窗口服务中收到服务对象赠送的锦旗或表扬信,经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属实,每次加1分。

    3.在省、市、区和行政服务中心举办的创先争优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的,按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

    4.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被区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 加1—3分,被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推介的,加1—3分。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分值由业务管理(30分)、出勤情况(40分)、服务质量(30分)、奖励加分(上限10分)组成。窗口人员每月的考评得分按以下考核办法计算。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每月的考评得分,由该单位全体窗口人员的月平均得分×40%+个人月考核得分×60%。每季度得分排名前10名的窗口工作人员评为“先进个人”;全年总得分排名前10名的窗口工作人员评为“文明服务之星”,年度考核纳入优岗人选。全年总得分排名前5名的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党支部向所在单位党组推荐优先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30分,由业务督查股提供)

    1.在审批服务中,未落实首问负责制或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每件次扣5分;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不予受理;在受理或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时,未按要求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等告知性文书的,每件次扣2分;

    3.未及时将业务受理数据录入到中心审批系统,扣0.1—10分(按办件比例计算);办件录入有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2分。

    第十二条 出勤情况(40分,由业务督查股提供)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离岗的每次扣1分;无故旷工超过半天(含半天)的,每半天扣5分;

    2.请假未办理手续的,每次扣2分;当月因私请假累计2个工作日的,当月考核不能评为A档;

    3.请假弄虚作假的;代考勤的,每次代考勤人员和被代考勤人员各扣10分。当月考核不能评为A档;

    4.未经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同意擅自请人代班的,每次扣2分;

    5.窗口分管领导每周未达半天以上时间到窗口进行现场办公的(以打卡数据为准),该窗口当月考核不能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30分,由业务督查股提供)

    1.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看股票、看电影、听音乐、打瞌睡、串岗闲谈、吃零食等,每次扣1分;在大厅抽烟的,每次扣2分;

    2.未遵守行政服务中心行为规范,未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摆放桌牌的,每次扣1分;

    3.在窗口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吵骂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扣2-10分;因服务态度、办事效能等令服务对象不满意,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每起扣3分;

    4.未遵守有关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纪检、效能等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5.服务对象通过电子评价器表达对窗口服务不满意,经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6.不服从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管理,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可酌情扣窗口工作人员每月1-5分(该项扣分不纳入对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的考核)。

    第十四条 奖励加分事项(10分,由相关股室提供)

    1.向行政服务中心报送信息被采纳的,每次加0.5分;在区级以上媒体上推介本单位、本窗口政务服务工作的,按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

    2.积极参加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奖,按奖励等次分别加1-2分;代表行政服务中心参加竞赛获奖的,按奖励等次酌情加1-3分。

    3.在国家、省、市、区和行政服务中心举办的创先争优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的,加1-2分。

    4.在窗口服务中收到服务对象赠送的锦旗或表扬信,经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属实的,每次加1分。

    5.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表扬窗口工作人员,经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属实的,每次加1分。

    6.积极配合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酌情加0.5-1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评定。

    (一)对窗口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优秀20%、良好60%、合格2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相应等次,考核得分在70分及其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月考核分A、B、C三个档次和不定档次。比例分别为:A档10%,B档80%,C档10%。如考核分数相同,以出勤率高低作为参考评定档次。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窗口考核的结果与进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挂钩,月考核出现不合格或有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考评予以扣分。

    (二)考评等次评定结果作为季度、年度评先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窗口工作人员月度考核连续3次排名倒数三名的,通报其派驻单位,年内月度考核累计6次排名倒数三名的,退回派出单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按月向所在单位反馈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窗口人员绩效考核奖金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按年度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下一年初汇总后,报送给区效能办、审改办、人社局和入驻中心窗口部门,由窗口人员所在的窗口单位统一发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考核不定档次:

    1.违规使用电器酿成安全事故的;

    2.对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

    3.因窗口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行政审批事项出现“红牌”警示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被区纪委、效能办等上级部门暗访通报的,或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未列事宜严重影响窗口或行政服务中心形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进驻中心各窗口:档案局、台港澳办、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教

    育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

    住建局、交通局、农水局、文体局、卫健局、生态

    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广电

    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路

    分局、市医管中心(泉港管理部)、 肖厝边检站

    抄送:区纪委办、区政府办。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9年 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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