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7-222-2021-00020
- 发布机构:泉港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6
陈风姐(住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狮东村狮东):
赔偿请求人陈风姐以本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已审查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机关〔2021〕15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主要内容:驳回赔偿请求人陈风姐的行政赔偿请求,本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泉港区司法局〔地址:泉州市泉港区中心工业区行政办公区(汾阳街109号)2号楼2楼复议应诉审查股〕领取行政赔偿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