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4-00017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5
福建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对福建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3日作出的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福建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收到本公告之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泉港市监撤许听告字〔2024〕1号)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