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19-00053
    • 备注/文号:泉港市监〔2019〕10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3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8-26 17:37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现就加强食品销售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强化食品销售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通过12年的努力,使全区范围食品经营者形成规范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模式,有效防止超过保质期处置不当或者被回收后又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在进货采购时,认真审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与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在采购合同中增加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约定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时限、销售价格浮动区间与结算、销售策略、到期退货与销毁的处置措施及费用等相关事项。

    2.规范台账记录与销售行为制度。(1)指导食品经营者在进货与销货环节认真做好台账记录,保证台账数据的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定期清理出临近保质期食品。(2)指导食品经营者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对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分架销售或设置专区(专柜)销售,食品明码标价或设置价格折扣标准,或者采取捆绑销售等促销策略,专区或专柜特别标注“临近保质期食品”,醒目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对专区(专柜)内的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每日检查,及时下架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近保质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销售。建立临近保质期销售管理制度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不包括免标示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的即售即食食品。

    3.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指导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明确经营者对临保质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

    4.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制度。(1)建立退货记录制度。在经营中约定临近保质食品退货的,要进行记录,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退货日期和地点,退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退货者签章确认。退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加强退货食品管理。退回的临近保质期食品要独立存放,并设置显著区分标识,不得将其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3)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退货过程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即时终止退货,就地封存,并按超保质期食品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5.设定临近保质期限。指导食品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临近保质期限,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

    (2)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3)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4)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5)保质期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6)保质期不足5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二)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规范下架存放。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清理库存,防止贮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要及时下架退市,专区独立临时集中存放,并有“待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明显标志标识。

    2.规范退市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可以定期依照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集中销毁:(1)自行销毁的,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确保其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并建立销毁记录,留存记录销毁过程的图片资料。销毁记录及图片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毁记录应当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以及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2)委托销毁的,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委托取得相应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填写移交清单,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移交时间、接收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移交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督检查

    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与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定期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未下架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食品经营者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机制建立和规范运行。

    (二)强化指导督促。在贯彻实施中,要采取灵活措施,推广制度时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对一些食品经营者在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方面已有一套运行模式与制度的,要按本通知要求,逐步规范改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指导督促食品批发经营者、大中型(综合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商超,建立健全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倡导推广信息化管理。结合推进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督促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实施电子台账管理,建立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预警机制。大中型商超在结算出口设立超过保质期食品禁止结算机制,有效防止消费者误买超过保质期食品。

    (四)加强工作反馈。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工作反馈和汇报,区局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各单位落实情况。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局食品监管股联系。联系人:唐焱婷,联系电话:87996369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23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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