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5-3000-2019-00036
    • 发布机构:泉港区农林水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1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泉港区畜牧兽医有关工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9-06-11 17:29

    区食品有限公司,各牲畜定点屠宰厂、规模养殖场、兽药经营店、饲料生产企业,局有关股室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9〕99号)、《泉港区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泉港农〔2018〕农16号)以及《泉港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文件,我局制定了《2019年泉港区畜牧兽医有关工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19年6月11日

     

     

    2019年泉港区畜牧兽医有关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随机抽查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全面促进我区畜牧兽医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抽查内容及实施要求

    (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详见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1)动物饲养场

    抽查比例不低于5%

    抽查频次为不少于6次,平均每2个月不少于1次。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抽查比例: 100%

    抽查频次:12次,每月1次。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抽查比例:有相关无害化处理场所100%

    抽查频次: 12次,平均每月1次。

    4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包括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抽查比例:不低于50%

    抽查频次:6次,平均每2个月不少于1次。

    (二)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1.抽查对象

    生猪定点屠宰厂()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屠宰企业设立条件、生猪进场管理、生猪屠宰过程管理、无害化处理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台账管理等。详见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 100%

    抽查频次:按照风险评估等级制定检查,频次不低于2次。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单位。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详见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5%

    抽查频次:至少2次,每半年至少1

    (四)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详见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 100%

    抽查频次:至少2次,每半年至少1次。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列为区每年必查对象,其中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为重点抽查对象。

    (五)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持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详见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15%

    抽查频次:至少2次,每半年至少1次。

    (六)兽药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兽药经营者、使用者。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抽查比例和频次

    兽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20%,兽药使用者(含动物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

    抽查频次:至少2次,每半年分别至少1次。

    (七)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

    抽查频次:至少2次,每半年至少1次。

    (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方式

    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九)抽查结果应用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由承办股室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通过政府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平台公开。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依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被投诉、举报的,随时组织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及上级部署,可及时增加调整抽查计划,探索对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切实落实责任。要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明确各项抽查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在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培训。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大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力度,转变执法理念,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四)规范组织实施。要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和办法,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做好信息报送。要认真总结分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不断规范监管行为,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效开展,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附件

    2018年泉港区畜牧兽医有关工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饲养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所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2)是否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3)消毒设备配备、运行及消毒实施情况;(4)动物强制免疫接种情况;(5)畜禽标识使用情况;(6)种用、乳用动物检测及处理情况;(7)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情况;(8)场内动物是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报告情况;(9)染疫动物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及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 10)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情况;(11)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后的隔离观察情况。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随机抽查

    不低于5%

    不少于6

    平均每两个月不少于1

    动物屠宰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所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2)场内动物临床健康状况;(3)消毒设备配备、运行及消毒实施情况;(4)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情况;(5)动物屠宰检疫申报情况;(6)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的报告情况;(7)染疫动物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及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随机抽查

    100%

    12

    每月1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所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2)消毒设备配备、运行及消毒实施情况;(3)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配备、运行情况;(4)病死(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情况;(5)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情况;(6)人员防护情况。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随机抽查

    有相关场所的100%

    12

    平均每月1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的动物经营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1)是否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2)是否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3)是否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4)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情况;(5)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6)是否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

    随机抽查

    不低于50%

    6

    平均每2个月不少于1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1)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是否相对隔离;(2)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3)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4)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是否防水、易清洗;(5)消毒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6)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7)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隔离;(8)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9)活禽交易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随机抽查

    不低于50%

    6

    平均每两个月不少于1

    2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活动

    (1)屠宰企业设立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2)生猪进场管理。对进场生猪进行健康检查,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佩戴情况;(3)生猪屠宰过程管理。符合操作规程规定要求,严格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4)无害化处理管理。对病死猪和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无害化处理记录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人员和管理制度。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企业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6)台账管理。屠宰管理台账健全,记录规范,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

    随机抽查

    100%

    按照风险评估等级制定检查频次且不低于2

    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安排检查时间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3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

    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对成品仓库中具有产品标签并经自检合格的成品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抽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对产品标签标称有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产品有产品批准文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且保质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抽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以及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产品不抽样,直接由市农业执法支队或县级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单位

    随机

    抽查

    不低于5%

    至少2

    至少每半年1

    4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1)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2)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3)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随机抽查

    100%

    至少2

    每半年至少1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5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条件

    1)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2)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是否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是否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6)是否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随机抽查

    不低于15%

    至少2

    每半年至少1

    6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环节监管

    (1)是否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2)是否接入省农资监管平台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3)是否赋二维码,并可通过农业部可追溯系统查询真伪(4)是否设立处方药专柜或专区,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5)是否经营人用药、过期兽药、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6)是否建立购销记录。

    兽药经营企业

    随机抽查

    不低于20%

    至少2

    每半年至少1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6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使用环节监管

    (1)是否聘请兽医进行用药指导;(2)是否赋二维码,并可通过农业部可追溯系统查询真伪(4)是否设立处方药专柜或专区,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5)是否使用人用药、过期兽药、禁用、限用的兽药(6)是否建立用药制度。

    规模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

    随机抽查

    不低于5%

    至少2次

    每半年至少1次

    7

    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1.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获得行政许可(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是否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生产经营品种、代次是否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4.饲养种畜是否建立个体养殖档案(《系谱》),是否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5.是否销售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是否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及种畜禽场出具的《系谱证》。是否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6.是否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包括孵化场);是否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7.是否建立养殖档案。8.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全区范围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随机抽查

    不低于5%

    至少2次

    每半年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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