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民社罚决〔2019〕1号
当事人:泉港区集结号商家经济文化促进会
住 所:泉港区祥云南路远和花园106-1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卫强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违反了以下行为:
1.以“泉港老兵集结号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2.未按规定办理办公场所、负责人变更登记;
3.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撤销登记。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登记证书、印章交至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泉港区汾阳街109号1号楼)。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民政局或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港区民政局
2019年6日19曰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