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9-0100-2019-00007
    • 备注/文号:泉港民社罚决〔2019〕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9
    泉港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7-08 15:41

    泉港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民社罚决〔20191号   

    当事人:泉港区集结号商家经济文化促进会

     所:泉港区祥云南路远和花园106-1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卫强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违反了以下行为:

    1.以“泉港老兵集结号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2.未按规定办理办公场所、负责人变更登记;

    3.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撤销登记。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登记证书、印章交至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泉港区汾阳街1091号楼)。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民政局或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港区民政局

                                                                 2019619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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