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402-0000-2019-00115
- 发布机构: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6
土地评估业务备案公告
泉港自然告〔2019〕9号
一、项目内容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泉港区政府出让和收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评估业务。
二、资格要求
1.具有从事全国或福建省、泉州市范围内土地评估业务资质独立法人的土地评估机构;
2.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土地评估的相关常识和经验(由评估公司提供近期业绩)。
三、备案资料
1.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
4.土地和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
5.税务登记证书;
6.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的须提供);
7.评估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8.无违法、违规、违纪、失信查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9.缴款凭证;
10.3折收费承诺书;
11.须提供在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备案结果。
上述材料应在书面上具体体现出来。以上文件属复印件的(请按顺序装订),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备案时需携带原件核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备案资格。
四、备案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结果
备案时间:2019年9月13日—10月13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
备案地点:泉港区中兴街土地交易综合大楼八层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0595-68110006
备案前在泉州晚报、泉港区政府网等媒体、网站上发布备案公告。在本次备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泉港区政府网等网站发布备案结果。
逾期未备案的评估单位,备案期内我局不再另行接收备案,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的,其土地评估成果不予以确认,视为无效。
备案审查通过的,应在通知之日起5日内交纳3万元保证金的(以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请汇入泉州市泉港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泉州泉港支行,帐号:100224357440010001。
如未能按时交纳,则取消备案资格;如备案单位无故不履行合约的,则没收保证金。
五、备案终止
凡在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备案的评估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法,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我局将不再采用其评估成果,并终止其备案资格,自动将该中介机构从备案库中除名。一是评估成果经审核不合格累计达三次;二是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三是评估资质年审不合格的;四是超过资质业务范围;五是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六是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六、收费标准
评估费用按照《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标准(闽房协估经委〔2016〕8号)的3折收取。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13日
泉港区土地评估机构备案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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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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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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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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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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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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