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097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1
    【结果公开】(城市综合执法)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7-04 16:48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4决字第019号

    当事人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镇河阳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47QAN77,经营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河阳村南枫路2040号,经营者:林忠和,身份证号:350521********7556,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经查实2024年4月17日上午,在开展全市燃气安全交叉检查发现了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镇河阳供应站未建立送气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送气服务人员配送工具安全管理制度、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未达90天;瓶库内存放16个气瓶约0.6m3,且存在监控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带远传系统、可燃气体报警器未检定等隐患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泉港区城市管理局城镇燃气检查记录表、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24年第二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交叉检查情况的通知;4.现场证据材料(相片)。

    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24项较轻档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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