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2-00018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2022〕6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4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20 08:43

    局各有关股室、执法中队,各燃气经营企业、工商业用户

    随着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的好转,工厂、餐饮等行业即将有序复工复产,为贯彻落实3月31日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4月7日全市经济运行调度视频会议精神,根据《泉州市燃气中心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城燃〔2022〕2号)、《泉港区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泉港安办〔2022〕31号)以及国家、省、市、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和隐患现就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条件

    各燃气商业用户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要求。要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相关规定,落实燃具和用气设备使用规范:

    (一)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二)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三)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四)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五)用气场所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

    二、加强用户停、用气管理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措施,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闭环管理要建立健全工商业用户停气、恢复供气管理制度,设立台账,动态更新工商业用户停、用气状态。重点落实工商业用户恢复供气前的安检工作,指导用气单位在复工复产前对用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督促用气单位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供气。同时要督促已恢复生产的商业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以及燃气具熄火保护装置,对未安装或安装已失效的商业用户,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最长不超30天),对于整改不力的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用户,各燃气经营企业可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直至用户隐患整改完成。

    三、开展用户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要督促用气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要对用气单位使用燃气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告知用气单位在使用燃气时应注意的事项、对安全管理负有的职责以及发现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正确指导用户安全用气。

     

        附件:泉港区天然气商业福利用户安全装置台账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2414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