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19-00031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许可〔2019〕4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5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时间:2019-11-19 14:31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事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

    福建祥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庄学忠

    住址

    泉港区山腰金山街富贵世家1#-113

    经审查,福建祥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该公司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施工期限为缴纳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用之日起 20天(雨天顺延)。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经现场勘查,确因你公司雨水接驳需要进行破路,拟同意该公司在公园东路挖掘。本次批准挖掘道路长度总长25m,宽0.75m,深度1m(详见图纸)。今后若因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你单位应按照交警部门意见认真地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不得影响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确保交通组织顺畅安全。施工期间(从破路起至养护完毕止)应严格按照省工程地方建设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施工期间应采用移动式围挡连续围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并切实做好保护工作。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召开管线协调会,施工中应请各管线单位到场指导,并做好相关保护措施;如遇管线冲突时,应暂停施工,并通知相关单位,经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遇到测量标志、文物保护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因道路挖掘造成的相关损失,业主应予以赔偿。管线与相邻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安全净距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应注意做好对相邻地下管线的保护,确保各种管线正常安全使用。管顶埋深应大于路床下300mm,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路面结构层内埋置管线。土方开挖应尽量减少对路基的扰动。沟槽回填要求应按相关技术规范作业,保证回填密实度。

    挖掘城市道路应文明作业,保持周边环境整治。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和内沟河等;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

    道路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按相关规范原状恢复。道路修复质量应不少于原路面结构层强度标准,责任缺陷期1年。施工中,应接受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对路面挖掘、修复的检查、指导,路面修复的重要工序应提前通知我区城市管理局。施工完毕后应通知我区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股验收。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19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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