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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港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2-07-14 15:27 阅读人数:1

《泉港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7月5日,泉港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泉港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开竣工管理是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加强开竣工监管力度,是保障土地出让合同履行、预防土地闲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举措。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要求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建设项目跟踪、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等制度,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地块开发建设,规范开竣工管理,需从政策制度上进一步加以规范完善。

二、起草过程

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规范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科学化精细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地产用地专项清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形成《管理办法》初稿,经两次征求了区相关部门意见后,在门户网站和自然资源局公众号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经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通过对开工和竣工标准、项目建设期限、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和义务、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和认定程序、违约金计收标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流程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已供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说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泉港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用地开(竣)工逾期处置。  

(二)明确开(竣)工的定义并合理确定开竣工期限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明确了开工的定义,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竣工的定义并未作明确规定,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将为开(竣)工违约的查处认定提供依据。确定了新供应地块的开(竣)工期限:新供应的地块原则上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以土地合同约定为准。同时,明确通过司法拍卖的建设用地,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重新合理约定开(竣)工期限,尊重并保障了通过司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三)明确非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和认定处置程序

《管理办法》详细列明了非自身原因导致开(竣)工违约的情形,为违约原因认定提供了依据。《管理办法》要求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应尊重事实、主动担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影响开(竣)工的书面证明,有效解决此前违约原因取证难的问题。 

(四)明确违约金计收方式

《管理办法》明确动工延期竣工顺延的原则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体现“一事不二罚”的处置原则;其次,明确对未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单位,自然资源局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究。同时,明确了违约金的执行标准:新供应的地块,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土地交易成交价或划拨价款总额1‰的标准,征缴开(竣)工违约金;已签订土地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

(五)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流程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项目开(竣)工批准文件或说明材料视为地块开(竣)工。

(六)严格完善项目用地供后监管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管理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重点监管投资强度、建设时限、亩均税收、能耗水平、污染排放等,同时,明确提醒责任,自然资源局应当提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期开工或者竣工,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最后,《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七)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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