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拥军优属和家属安置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双拥运动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特有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拥军优属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是随着时代发展、军队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本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拥军优属工作方面的责任,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和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尽最大努力解决部队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积极为现役军人及家属排忧解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形成军民同心固国防的生动局面,不断提升军人军属的荣誉感获得感。
拥军优属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主要内容包括:(1)广泛进行国防教育,为部队选送优秀兵员,协助军队保卫和建设国防;(2)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帮助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工作;(5)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子女入学工作,帮助解决未随军家属的住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6)重要节假日,组织慰问部队和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帮助部队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等等。
2.关于配偶和子女随调随迁
本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军属为国防事业做出贡献的肯定和关心关怀。家属随调,是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业编制等)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家属随调应注意:一是退役军人在原部队驻地安置则不存在随调的问题。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家属才可能需要随调。一是随调的退役军人家属应当在原地有正式工作,属于正式工作人员三是随调家属应当纳入当年的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随调家属人事档案应当通过省军区相关部门,随退役军人档案一起移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家属随迁,是指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确定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退役军人迁移至安置地,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与家属随调相比,家属随迁也应满足退役军人安置地与原部队驻地不同这个条件,但家属随迁不需要家属有正式工作。
3.随调随迁配偶工作和就业的相关保障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和就业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原来是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行政、事业等相应编制,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职务等级、从事的职业等因素,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二是如果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并且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其实现就业。另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政策规定,随迁配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还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4.随迁子女转学、入学的相关保障做好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基础教育阶段的、面向随迁子女异地入学和升学的教育政策体系,为整体做好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和路径遵循。受城市化发展的特殊性、差异性等因素的影响,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也在发生变化,与随迁子女的教育需求、教育期待相比,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的质和量都还有提升空间。
本条第四款明确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随迁子女的户口随退役军人迁移后,达到入学年龄、满足入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户口所在地内(迁入地)就近入学;满足转学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帮助其确定转入学校,并办理转学手续。二是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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