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规定建立制度;二是规定军队有关部门的责任;三是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四是规定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
1.关于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过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需要军队、地方有关部门、伤病残退役军人及家属合作完成。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有利于军队和地方密切合作,提高接收安置效率,更好维护伤病残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2.关于军队有关部门的责任
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军队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主动加强与国家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稳定长效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移交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
在工作实践中,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一般是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移交接收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其中,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审核下达计划阶段、档案审核阶段、办理交接阶段。军队应认真负责医治残疾士兵,并于医疗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残疾等级评定。同时,残疾士兵所在部队即着手整理档案材料沟通本人及家属思想、测算各项待遇补助等退役交接准备工作。按照规定,对供养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进行集中计划移交。
3.关于安置地政府的责任
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是安置地政府的主要职责。各安置地政府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尊重他们为党、国家、人民和军队做出的重大贡献,坚持以政策规定为依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保障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及地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4.关于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
按照国家现有政策,在住房保障方面,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同时享受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伤病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其住房保障按照供养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医疗康复、护理保障方面,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伤病残退役军人中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优待。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接收1级至4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确保有关方面积极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伤病残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优抚医院收治,享受优抚医院提供的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一是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军人;二是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三是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四是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五是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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