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退役后身份转换时待遇调整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停发退役金的条件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国家以财政负担他们的待遇,同时鼓励他们到企业就业或者创办企业,继续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规定,这部分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虑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也是由国家财政负担,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符合财政支出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的待遇公平。这里所指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停发退役金后的待遇保障
根据本条规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自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规定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能够确保待遇的有效衔接和过渡期的生活保障。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待遇保障上,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事业单位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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