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区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奖补政策,现执行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泉港政规〔2022〕1号)于2024年9月1日有效期满,停止执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20〕7号)、《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教初〔2021〕6号),以及泉港区委区政府有关经费管理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全区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办法:对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配备、收费管理、招生管理、办园行为等方面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可认定为泉港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获评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办学规模至少达到小、中、大三个年龄段的非示范性幼儿园分别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补助标准:一级至四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分别补助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凡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四)补助申请与发放流程: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每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级评估审核后公示公告,最后发放补助。
(五)工作要求:加强统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格考核评价,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退出机制。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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