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编制和待遇保障的规定。
条文释义
编制和待遇保障,涉及退役军人切身权益,是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重要内容。本条阐释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二是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三是有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1.关于编制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地方人事制度和企事业单位用人、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在编制保障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此外,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本条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编制保障作了刚性约束,既解决了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身份,也解决了待遇保障问题。
2.关于待遇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义务,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按照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国有企业应当确保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享受本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关于优先留用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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