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七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七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户口登记的规定。
条文释义
公民入伍后,需注销其户口。军人退役后,应重新进行户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据此,公民被批准服现役的,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项规定,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到迁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为了做好退役军人户口登记工作,本条明确了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责任。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军人报到后及时为其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服务,在退役士兵集中报到时段通过设置专门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退役士兵办理落户等手续。
此外,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1年内还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机关依据退出现役高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在落实接收单他后,可以凭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