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闽委编办〔2022〕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公布第一批赋予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一、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后,依法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确保赋权事项无缝衔接。
二、厘清区镇执法边界。行政处罚事项赋权后,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再行使已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但仍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三、加强执法监督。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赋权后执法监督,按照“谁下放、谁监督”的要求,编制赋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督方式,并向社会公开。
四、适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赋权事项确需调整的,由乡镇(街道)或赋权部门向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同意后再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废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本文件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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