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其他解读
南埔镇关于《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2023-07-31 09:43 阅读人数:1
 

2023512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泉环保规〔2023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

根据20231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公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对《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泉环保规〔20221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解释。第四部分第(三)项关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定义,改成“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巨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被吊销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修改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据此,将第五部分“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长期,一经公示原则上不予撤下或删除公示信息。”改成“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三年公示期限内不予信用修复。”

(三)进一步明确同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在第五部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第一段落后增加“同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四)增加关于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公示规定。在第八部分“受理审查”第二段落后增加“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五)延长《规定》有效期至实施之日起二年。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本规定所称的信用修复的定义、适用范围和修复原则。三是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相应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三年。四是规定信用修复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和受理审查流程。五是规定信用修复决定的应用方式。

四、公布实施

《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泉环保规〔20232号)自2023512日起施行。《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泉环保规〔20221号)同时废止。

  • 文件 2023-07-28 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政策解读
  • 文件 2023-07-26 一图读懂“整治城市扬尘污染问题 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工作方案
  • 文件 2023-07-25 前黄镇关于《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2023年城乡生活污水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文件 2023-07-19 后龙镇:《关于促进当前全省工业稳定增长有关措施》的政策解读
  • 文件 2023-07-17 泉港区财政局: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若干意见的解读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