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位于福建省沿海中部的湄洲湾南岸,泉州市东部东海之滨,东经118°41′至119°01′,北纬25°03′至25°15′,东临湄洲湾,隔海与惠安县净峰镇、东桥镇相望,东北隔湾与莆田市秀屿区相望,西北与仙游县毗邻,西南与洛江区、惠安县紫山镇接壤,南与辋川镇相连;陆路距福州、厦门各约145km,区位条件尤为优越。泉港区是国家规划建设中的现代化石化港口城市,是福建省实施闽东南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区和福建省石化工业的龙头地区,也是泉州市确定的“四大经济区域”之首。辖区陆域面积306km2(国土最新陆域面积296.68km2,本次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因此采用2020年数据,下同)辖1个街道、6个镇;即山腰街道、后龙镇、南埔镇、涂岭镇、前黄镇、峰尾镇、界山镇。共有9个社区居委会、92个行政村。泉港区地貌由低山、低丘、高丘、台地和滨海平原等类型构成,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戴云山东延支脉从涂岭西北部的大林山入境,并向南延伸,横贯区域西南部,构成全区地形骨架,东南部则为剥蚀低丘红土台地和滨海海积—冲积平原,地势较为平
缓开阔。泉港区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气候温暖湿润,阳光充足,雨量充沛,台风频繁。山腰地区年平均气温20.3℃,年平均最高气温20.7℃,年平均最低气温19.6℃,年均气温变幅为1.1℃。极端最高气温39.0℃;极端最低气温0.3℃。区域内无大河流,坝头溪、菱溪、龙马溪为区域内最大的三条溪流,径流短,流量的季节性变化大。全区土壤共6个土类,即砖红壤性红壤、红壤、潮土、风沙土、盐土及水稻土,植被有针叶林、阔叶林、针阔混交林、荒山草坡及海岸红树林等类型,全区森林覆盖率为41.41%。
二、全区布局
以《泉州市“十四五”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水土保持区划成果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为基础,根据泉港区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结论,围绕全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和任务,通盘考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各分区水土保持发展的方向及重点。
在区域布局上,山丘区着重配置小流域治理、坡耕地改造、坡面水系工程、林下水土流失治理等措施。江河源头、水源地等保护区则着重加强预防保护措施,配置植被带、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等。城镇及周边地区着重配置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各种水土保持措施,并加强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
在水土保持监管方面,建立系统完整、职责明确、严格高效、规范有序的监管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管,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人为水土流失常态化监管,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在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方面,优化调整监测站网布局,形成科学有效的监测支撑体系,发挥监测对管理的支撑作用。全面推进信息技术手段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应用,依托信息化建设,力争建成互联共享的水土保持信息平台,提升水土保持现代化水平。
在科技支撑方面,着重引进和培养优质人才队伍,加强水土保持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示范,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水土保持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的制度体系。
三、重点项目安排
“十四五”重点项目预防面积6.63km2,重点项目规划治理面积7.11km2。
(1)重要饮水水源地工程。重要饮水水源地工程重点项目规划防治总面积6.63km2,其中预防面积6.17km2,治理面积0.46km2。项目涉及泗洲水库重要饮水水源地保护范围。
(2)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重点项目规划治理小流域2条,治理面积7.11km2,建设安全生态水系2.84km。项目涉及泉港区的涂岭镇以及前黄镇。
(3)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重点项目规划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村(园)等7项,涉及泉港区3个镇7个行政村。
四、重点治理任务
本规划重点治理任务包括: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2个方面。
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重点治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的小流域,兼顾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防治区。按“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布设防治措施,小流域的水系自上而下,在流域上游及山脊、山顶和陡坡地全面实施封山育林,利用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涵养水源;把水土流失治理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特色农业发展等相结合,建设生态果(茶)园,推广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安全生态水系,对崩塌和防护设施薄弱的河道,修建生态护岸和清淤清障,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整治人居环境,促进小流域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发展。重点项目重点实施2条小流域综合治理。
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重点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村7项,可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选择水土流失强度等级中度以上、土壤侵蚀模数相对较高的村庄开展水土保持生态村(园)创建工作。
五、管理措施
(1)建立预防保护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制订实施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计划,组织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水保意识。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在下列区域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①小(1)型以上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重山范围内的山坡地;
②重点流域、一级支流两岸外延五百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
③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范围内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3)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对于已有的25°以上的陡坡耕地和茶果园,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或建成水平梯田,严格控制茶果园面积再扩大;建立山地开垦种植茶果的审批制度,防止盲目违规开垦。
需要开垦25°以下山坡地的,依照法律规定,要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开垦的山坡地,必须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开垦5°~20°低丘缓坡地的,应修建成水平梯田或采取等高种植、整治排水系统以及其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防止水土的进一步流失;开垦20°~25°的陡坡地的,必须在坡脚保留一定宽度的保护带,采取修筑反坡水平阶、鱼鳞坑、水平沟、穴垦或带状方式整地等,禁止采用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对属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要划定并公告其具体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4)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的开发生产活动。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实行择伐作业,控制炼山整地;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禁止皆伐和炼山整地。
(5)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的适当范围,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立地条件营造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植物保护带。对营造植物保护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植物保护带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6)加强对现有水土保持设施的保护,对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科研场地和重要的工程、林草措施成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7)加快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部分农民还在使用广种薄收的种植方式,这种方式劳动强度大、效率低、对水土资源破坏大。要引导农民发展高优农业,运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走少种、高产、多收的路线,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一方面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可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8)加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加快健全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出台相应的水土保持和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9)根据国家出台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及水土流失评价方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方面工作,明确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
(10)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11)强化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与考核,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对各级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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