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户籍登记地址与涉迁房屋坐落一致;
2.被征迁房屋为家庭日常居住场所,有供电设施,并能提供近3个月缴费记录;
3.各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含征迁区域内、外住房,各成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查房记录)合并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
4.子女名下有房产的,父母一并纳入子女家庭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没有纳入安置指标的外嫁女除外)。
经安征迁片区指挥部广泛摸底排查,截至目前,共有16户符合上述条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现将各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23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或发现申报信息不实的,可向当地安征迁片区指挥部反映(详见附件2)。如其他涉迁区域群众有类似情况的住房困难户,须于2020年7月23日前向当地安征迁片区指挥部提交申请,逾期无效。经安征迁片区指挥部审核、综合办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名单将另行公示。
泉港石化安征迁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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