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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在外乡亲:泉港公安发布重要通告!
来源:泉港广电   时间:2020-03-24 11:10 点击量:1 【字体: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泉港人员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泉港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泉港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包括持有泉州市泉港区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以及泉州市泉港区域外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的,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区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区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国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时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泉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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